关于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水泥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豫环文﹝2020﹞80号)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评估并公示确认,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等83家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均不达标的企业,用电加价0.0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用水加价0.08元/立方米;对郑州宇翔特种水泥厂等27家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仅一项达标的企业,用电加价0.01元/千瓦时、用水加价0.05元/立方米。用电加价由省电力公司执行,用水加价由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具体加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详见附件。
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的企业,在2021年7月1日后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改造并按程序经评估监测确认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名单、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省电力公司和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自通知的次月起停止执行用电用水加价。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